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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某公司以CIF鹿特丹与外商成交一批货物 按发票金额110%投保一切险及战争险。买卖合同中的支付条款规定为“Paym


某公司以CIF鹿特丹与外商成交一批货物,按发票金额110%投保一切险及战争险。买卖合同中的支付条款规定为“Paymet by L/C”。国外来证条款中有如下问句:“Payment under this creditwill be made by us only after arrival ofgoods at Rotterdam”。(该证项下的款项在货到鹿特丹后由我行支付)受益人在审证时未发现,因此,未请对方修改。我方某公司在交单结汇时,议付行也未提出异议。不幸60%货物在途中被大火烧毁,船到目的港后开证行拒付全部货款。问:开证行拒付是否合理?为什么?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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