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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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2019年12月向乙公司销售商品一批 已发出商品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在办妥托收手续后得知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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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2014年1月10日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并确认收入 2月20日乙公司因产品质量原因将上述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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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向乙公司销售商品一批 货款30000元 增值税额5100元 以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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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向乙公司销售商品一批 货款30000元 增值税额5100元 以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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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2013年1月向乙公司销售商品一批 已发出商品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在办妥托收手续后得知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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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甲公司发生如下交易或事项。(1)3月2日 向乙公司销售商品一批 按商品标价计算的金额为400万元。
冀公网安备 130703020001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