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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5年1月23日发出一批原材料委托乙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加工


甲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5年1月23日发出一批原材料委托乙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加工,原材料计划成本2250万元,材料成本差异率为5%,支付乙公司加工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12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20.4万元,乙公司代收代缴消费税1020万元,甲公司支付往返运费取得运费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运费10万元,,增值税税额1.1万元。甲公司收回该批加工物资用于直接出售,则收回物资的实际成本为()万元。

A、3512.5

B、3400

C、3287.5

D、24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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