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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18年1月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产品 应收取价款为133万元 增值


甲、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1月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产品,应收取价款为133万元,增值税税额为22.61万元,甲公司支付销货运费2.22万元,代乙公司垫付产品保险费3.5万元,则甲公司应收账款的入账金额为()万元。

A.155.61

B.159.11

C.161.33

D.157.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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