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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北京的甲公司和长沙的乙公司于2006年6月1日在上海签订一买卖合同。合同约定 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一


北京的甲公司和长沙的乙公司于2006年6月1日在上海签订一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一批货物,双方应于2006年12月1日在厦门交货付款。双方就合同纠纷管辖权未作约定。其后,甲公司依约交货,但乙公司拒绝付款。经交涉无效,甲公司准备对乙公司提起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对甲公司拟提起的诉讼有管辖权的法院有()。

A、北京

B、长沙

C、上海

D、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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