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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刘某 徐某和赵某合伙出资设立一家铝材加工厂 在经营期间 徐某因企业需要 未经刘某和赵某同意 便


刘某、徐某和赵某合伙出资设立一家铝材加工厂,在经营期间,徐某因企业需要,未经刘某和赵某同意,便以企业名义以该厂部分产品出质向王某借款5万元并已交付货物,由于徐某为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人,王某遂接受。后来,又将自己的合伙份额出质给周某借款5万元。刘某和赵某得知后不同意徐某的行为。对此正确的看法有:

A、由于徐某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将其财产份额中的一部分出质,故其出质行为无效或作为退伙处理

B、由于徐某擅自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因此而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C、徐某擅自处分合伙企业的财产,对此铝材加工厂须对王某承担责任,而不能以其他合伙人不同意为由对抗不知情的王某

D、徐某虽然是合伙事务执行人,但是该出质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不能当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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