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情形() 可由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 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产停业 直至吊销许可证。
下列情形(),可由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A、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制度
B、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为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员
C、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D、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