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答题翼 > 问答 > 财会类考试 > 正文
目录: 标题| 题干| 答案| 搜索| 相关
问题

张某在A研究所从事医疗器械研发工作。2001年1月 张某从A研究所退职 并与B公司签订了一


张某在A研究所从事医疗器械研发工作。2001年1月,张某从A 研究所退职,并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开发合同。该合同约定:B公司提供研发经费、设施等必要的研究条件,张某主持从事一种治疗骨质增生的医疗器械的研发工作,该医疗器械被称之为“骨质增生治疗仪”;该产品研发成功之后,B公司付给张某刀万元报酬;该产品的发明人为张某。2002年6月,张某主持研发的“骨质增生治疗仪”获得成功,B公司依约付给张某30万元报酬。

2002年7月,B公司将“骨质增生治疗仪‘的专利申请权以3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C公司,C公司支付了全部价款。

2002年8月12日,C公司就“骨质增生治疗仪”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于同日收到该申请文件,在经初步审查后受理了C公司的发明专利申请。同年9月1日,A研究所就与“骨质增生治疗仪‘相同的发明创造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该发明创造被称之为”骨质增生治疗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初步审查后,以C公司已经就相同的发明创造在A研究所申情日之前申请专利为由,驳回了A研究所的该发明专利申请。

A研究所经过调查后认为,C公司无权就“骨质增生治疗仪”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发明专利申请,理由为:第一,张某作为“骨质增生治疗仪”的发明人,在A研究所从事的工作与该发明创造有关,其退职后与B公司合作开发的该产品应当属于A研究所的职务发明,A研究所之夕十的任何人无权就此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第二, A研究所实际于2001年5月就已经完成“骨质增生治疗器”的发明,而“骨质增生治疗仪”的发明创造的完成时间是2002年6月,因此,“骨质增生治疗仪”不具有新颖性。为此,A研究所就被驳回申请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张某在获悉B公司将“骨质增生治疗仪”的专利申请权转让给C公司之后,以B公司将该专利申请权转让给C公司未经其同意为由,于2002年10月8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该转让行为无效。经查:张某与B公司签订的合作开发合同未就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的归属作出明确规定;C公司不知道张某与B公司的合作开发关系。

要求:

(1)张某和B公司在合作开发合同中约定张某为“骨质增生治疗仪”的发明人是否妥当?为什么?可否将B公司列为发明人和专利权人?并说明理由。

(2)张某退职循与B公司合作开发的“骨质增生治疗仪”是否属于A研究所的职务发明?为什么?

(3)A研究所以其完成的“骨质增生治疗器”的时间早于“骨质增生治疗仪”的完成时间为由,认为“滑质增生治疗仪”不具有新颖性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4)张某请求人民法院确认B公司将该专利申请权转让给C公司的行为无效是否成立?为什么?

参考答案
您可能感兴趣的试题
  • 中国公民张某在工作之余从事发明创造。2006年,张某与甲公司订立委托合同,为甲公司研究开发新产品

  • ● 张某原是某软件公司的系统分析师,一直从事计算机网络端口优化处理的研发工作。2007年5月张某退

  • 美国国防部先期研究计划局长期关注人工智能技术研发及其在()、情报分析、医疗等领域的应用,每年

  • 医生张某没有取得从事产前诊断的合格证书 在某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产前诊断工作 会产生以下餍果 除了

  • 张某工作年限为20年 在甲公司工作已满16年 张某可以享受患病医疗期的期限为() A.9个月

  • 医生张某没有取得从事产前诊断的合格证书 在某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产前诊断工作 会产生以下后果 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