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警案件适用的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产生、销售假劣药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和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的危害”、“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及“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进行解释66.生产、销售假药,造成轻伤的,属于(2016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考试试题)
A、后果特别严重
B、其他严重情节
C、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D、其他特别严重
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以上伤害,应当认定为
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或者重伤的,应当认定为 A.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B.对人体健康造成
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10人以上轻伤,应当认定为 A.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B.对人体健康造成轻
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应当认定为A.足以
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或者重伤的,应认定为A、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重大损失B、严重危害
生产 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 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 应认定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