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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45条第2款规定:“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 应当暂停参与


《民事诉讼法》第45条第2款规定:“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请问为何前一条规定中要求被申请回避的人员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而后一条规定可以不停止参与本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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