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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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甲以自己为被保险人,以自己10岁的儿子乙为受益人,于2009年1月1日与保险人订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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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甲以其配偶乙为被保险人于2010年6月1日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定期死亡保险,保险金额为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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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2月3日,丁某为自己投保了5年期定期寿险,保险金额为20万元。丁某在投保单“被保险人健康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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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甲以自己为被保险人 以自己10岁的儿子乙为受益人 于2009年1月1日与保险人订立了1份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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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健康险 指定其子乙为受益人 保险公司承保并出具保单。两个月后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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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 向某为自己18岁的儿子投保了一份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2017年向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