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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甲与中间商乙订立一买卖合同 标的金额为300万元。合同约定甲应于5月10日将货交至乙指定的仓库。


甲与中间商乙订立一买卖合同,标的金额为300万元。合同约定甲应于5月10日将货交至乙指定的仓库。其后,乙与丙订立一买卖合同,将甲交来的货物转卖给丙,可获市场利润40万元。另外,乙还与丁仓库签订仓储合同,约定于5月10日至6月9日(共计30天)将甲交来的货物储存在丁的仓库中,仓储费为每日2000元,共计6万元,乙有权提前解除合同。但是,甲未于5月10日交货,并于5月14日向乙发一传真,称因设备故障,无法交货,愿意解除合同,并赔偿乙的损失。乙只好向戊购买同等数量的货物,多花费用15万元,从而履行了与丙之间的合同。现乙诉至法院,要求甲赔偿损失。请问:

(1)甲是否具有法定的免责事由,依据何在?

(2)乙是否可要求甲赔偿40万元的市场利润,为什么?

(3)甲应当赔偿的仓储费数额是多少?依据何在?

(4)乙因向戊购买替代货物多支付的15万元。是否可要求甲赔偿?依据何在?

请帮忙给出正确答案和分析,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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