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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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在甲公司工作2年 在乙公司工作5年 在丙公司工作4年。丙公司安排刘某在“十一”期间休带薪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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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1日 北京市的刘某与甲公司(注册地为天津市)在广州市签订劳动合同 直接被派往杭州市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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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16年1月甲公司董事会决定将本公司生产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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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派遣刘某到乙公司从事临时性工作。2015年5月 临时性工作结束 两公司未再给刘某安排工作 也未再向其支付任何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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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2016年4月份共计提职工工资35万元 其中生产职工25万元 行政管理人员3万元 销售人员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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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甲公司安排职工李某于10月1日(国庆节) 10月15日(周六)分别加班1天 事后未安排其补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