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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 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 贻误事故抢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A、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三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十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的

B、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

C、决定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的

D、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E、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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