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 各保监局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 依法责令省级分公司停止接受新业务3个月至12个月 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人身保险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各保监局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省级分公司停止接受新业务3个月至12个月,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A、对与保险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作虚假宣传
B、以保险产品即将停售为由进行宣传销售
C、对保险产品的不确定利益承诺保证收益,以历史较高收益率披露宣传并承诺保证收益
D、以银行理财产品、银行存款、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其他金融产品的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