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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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粮食收购 销售 储存 加工的经营者以及饲料 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粮食经营台账保留时间不足3年的 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予以警告 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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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粮食收购 销售 储存 加工的经营者以及饲料 工业用粮企业未依照规定报送粮食经营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 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予以警告 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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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粮食收购 销售 储存 加工的经营者以及饲料 工业用粮企业未依照规定报送粮食经营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 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予以警告 可以并处( )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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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收购者在其资格授予机关辖区外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 应接受其收购活动所在地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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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收购经营者收购粮食 应当在收购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收购粮食( )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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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欺骗 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 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冀公网安备 130703020001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