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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案情:2001年4月 王强与李芳结婚 双方户籍均在甲市A区。2003年4月 双方在甲市B区共同经营一家个体


案情:2001年4月,王强与李芳结婚,双方户籍均在甲市A区。2003年4月,双方在甲市B区共同经营一家个体商店,商店营业执照上标明业主为王强。2003年6月,双方因感情不和而离婚,商店由李芳经营。 2003年7月,该商店与乙市B区来运食品厂签订一份食品供应合同,合同约定食品厂负责送货上门,商店收货后两个月内付款。2003年7月底,来运食品厂将合同中约定的食品运至甲市C区,商店接受了货物。后来商店以食品厂的该批货物价格高于当时的市场价格,食品厂应当减少价款为由拒绝付款,双方发生纠纷。纠纷协商过程中,食品厂法定代表人林芸见商店清仓甩卖商品,就于2003年11月向甲市B区人民法院申请扣押商店内的部分财产,并随即向甲市C区人民法院起诉,且聘请律师蔡刚全权代理此案。诉讼过程中,林芸希望双方达成调解,就指示蔡刚主动承认其货物价格确实稍高于市场价格,但双方仍就价款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后来法院做出判决,判决商店偿还所欠的5000元货款,蔡某当庭表示不上诉,商店也不上诉。判决生效后,商店无力偿还欠款,但食品厂发现商店对渐鸿商店享有5000元的到期债权,于是申请法院执行该到期债权。

问题:

本案的被告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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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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