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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1994年 12月27日 香港甲公司与澳门乙公司在澳门签订了一份购销200台日本产佳能影印机的合同。价款


1994年,12月27日,香港甲公司与澳门乙公司在澳门签订了一份购销200台日本产佳能影印机的合同。价款337万港元,CIF珠海。收货单位为珠海丙公司。交货期限:1995年1月底前。如延期或不能交货应向乙公司支付违约金。甲公司在期限内交付了60台影印机并与乙公司结算完毕。但第二批80台于1995年2月27日由船方签发一式二份正本提单,“托运人”为香港甲公司,“收货人”栏填香港某银行,“通知人”栏为珠海丙公司。货运抵珠海后,丁运输公司通知丙公司,由于香港甲公司提交的单证中数量、产地证不符合信用证要求,议付行在本案中,有关诉讼时效的问题,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根据《海牙规则》的规定,由于甲公司在起诉前始终未向承运人索赔,因此已过诉讼时效

B、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C、根据《维斯比规则》的规定,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D、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已超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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