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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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向乙借款10万元,由丙作为保证人提供担保,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同时,甲以自有的一套房屋设定抵押担保,但未办理登记。借款到期后甲无力偿还;引起争议。问:(1)乙是否有权主张行驶抵押权?为什么?(2)乙能否请求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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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向乙借款10万元,由丙作为保证人,约定"如果甲到期不能偿还该债务,由丙承担保证责任,直至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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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向乙借款20万元 由丙以其价值10万元 的房屋设定抵押担保 由丁为其提供保证担保 丙 丁没有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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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向乙借款100万元 合同约定由丙 丁共同提供一般保证。丙 丁达成协议 各承担一半债务(即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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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向乙借款20万元 以其价值10万元的房屋 5万元的汽车作为抵押担保 以1万元的音响设备作质押担保 同时还由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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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向乙借款10万元 由丙作为保证人 约定如果甲到期不能偿还该债务 由丙承担保证责任 直至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