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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甲为了能在自己的房子里欣赏远处的风景 便与相邻的乙书面约定:乙不能在自己的土地上建高层建筑;作为补


甲为了能在自己的房子里欣赏远处的风景,便与相邻的乙书面约定:乙不能在自己的土地上建高层建筑;作为补偿,甲每年支付给7,4000元。双方同时对该合同办理了登记。两年后,乙将该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丙。丙在该土地上建了一座高楼。不久,甲为了经营事业向银行贷款20万元,并将房屋抵押给银行,同时丁提供一辆汽车作为甲向银行借款的担保,戊为甲的贷款行为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后甲因经营事业失败,到期无法归还银行所欠贷款,银行于是试图实现抵押权,并要求丁和戊承担担保责任。问:

(1)甲与乙签订的乙不能在自己土地上建高楼的协议的性质是什么?是否有效?为什么?

(2)丙是否有权在甲、乙约定的土地上建高楼?为什么?

(3)在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实现担保顺位的情况下,如何确定银行对担保人的担保顺位?为什么?

(4)如果银行实现抵押权并将房屋转让给第三人,则该第三人是否有权享有甲、乙间签订合同时确定的权利和义务?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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