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造纸厂依法取得市水利局发放的取水许 可证 许可从流经本市的一条河流中取水’月取水量为 100万吨
某造纸厂依法取得市水利局发放的取水许 可证,许可从流经本市的一条河流中取水’月取水量为 100万吨。其后,该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属于地方法规 授权的组织)经市政府批准,发布《某市节约用水规 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全市所有从河流中取水 的单位,其取水量须由节约用水办公室核准,并由节约 用水办公室按季度下达取水计划。市节约用水办公室 遂对造纸厂下达了《取水计划通知书》,要求其月取水 量不得超过90万吨。造纸厂不服,以市节约用水办公 室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其所作 出的《某市节约用水规定》和已下达的《取水计划通知 书》。请问:
对于造纸厂提出的撤销《取水计划通知书》的 诉求,法院是否应当受理?( )
A.不应当受理,因为《取水计划通知书》是抽象 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B.应当受理,因为作出《取水计划通知书》的节 约用水办公室是法规授权的组织,符合行政诉讼被告 的条件
C.不应当受理,因为节约用水办公室是在市政府 的批准下作出《取水计划通知书》的’该行政行为应当 由市政府承担责任,不应以节约用水办公室为被告
D.应当受理,因为节约用水办公室作出《取水计 划通知书》是具体行政行为,属于人民法院的审查 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