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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某合伙组织起字号为“兴达商行” 其中甲出资60% 乙 丙各出资20% 甲被推举为负责人。在与兴达


某合伙组织起字号为“兴达商行”,其中甲出资60%,乙、丙各出资20%,,甲被推举为负责人。在与兴达商行的债务人丁的一场诉讼中,甲未与乙、丙商量而放弃兴达商行对丁的债权5万元,乙、丙知道后表示反对。甲放弃债权的行为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A.是有效行为 B.是无效行为

C. 是可撤销行为 D.是效力未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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