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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高才 李一 曾平各出资40万元 拟设立“鄂汉食品有限公 司”。高才手头只有30万元的现金 就让朋友


高才、李一、曾平各出资40万元,拟设立“鄂汉食品有限公 司”。高才手头只有30万元的现金,就让朋友艾瑟为其垫付10万 元,并许诺一旦公司成立,就将该10万元从公司中抽回偿还给艾 瑟。而李一与其妻闻菲正在闹离婚,为避免可能的纠纷,遂与其弟 李三商定,由李三出面与高、曾设立公司,但出资与相应的投资权 益均归李一。公司于2012年5月成立,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 为高才、李三、曾平,高才为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曾平为总经理。

关于李一与李三的约定以及股东资格,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二人间的约定有效

B.对公司来说,李三具有股东资格

C.在与李一的离婚诉讼中,闻菲可以要求分割李一实际享有的股权

D.李一可以实际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要求公司变更自己为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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