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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8月 户籍在甲区的小张向户籍在乙区的小李借款3万元 约定1年后归还。2009年3月起 小


2008年8月,户籍在甲区的小张向户籍在乙区的小李借款3万元,约定1年后归还。2009年3月起,小张一直在丙区其父母家中居住。2011年6月,小李向丙区法院起诉要求小张归还3万元。丙区法院受理案件后,经查发现2010年9月小张就已搬回甲区,于是以丙区未形成小张的经常居住地为由将案件移送至甲区人民法院。甲区人民法院接到移送后,在开庭审理前,因工作关系,小张的户籍已迁至丁区住进单位宿舍。此时,甲区法院的下列哪个做法是正确的?

A:甲区法院应将案件退回丙区法院 B:甲区法院应将案件移送至丁区法院 C:甲区应继续审理案件 D:甲区法院应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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