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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在甲区的秦力与户口在乙区的张庆于2008年5月结婚后 即随张庆居住在乙区张庆家中 2009年4


户口在甲区的秦力与户口在乙区的张庆于2008年5月结婚后,即随张庆居住在乙区张庆家中,2009年4月,因感情不和,秦力搬回自己在甲区的家中居住。2010年9月,张庆以感情不和为由向秦力婚后的居住地乙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婚姻关系。乙区法院受理案件后,经查发现2009年4月秦力就已搬回甲区,于是以乙区未形成秦力的经常居住地为由将案件移送至甲区人民法院。甲区人民法院接到移送后,经查发现2009年12月因工作关系,秦力的户口已迁至丙区,并开始住进单位宿舍。此时,甲区人民法院应当:( )

A.将案件移送给秦某现在户口所在地的丙区人民法院

B.报请自己与乙区法院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C.将案件退回乙区人民法院

D.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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