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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C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甲公司2013年财务报告 审计工作底稿中与函证相关部分内容摘录如下:(1)甲


ABC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甲公司2013年财务报告,审计工作底稿中与函证相关部分内容摘录如下:(1)甲公司在乙银行开立了用以缴纳税款的专门账户。除此以外,与乙银行没有其他业务关系,审计项目组认为,该账户的重大错误风险很低且余额不大,未对该账户实施函证程序;(2)审计项目组经评估认为应收账款的重大错误风险较低,对甲公司2013年11月30日的应收账款余额实施了函证,未发现差异。2013年12月31日的应收账款的余额较11月30日无重大变动,审计组据此认为已对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存在认定获职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3)审计项目组负责填写询证函信息,甲公司业务员负责填写询证函信封,审计项目组取得加盖公章的询证函及业务员填写的信封后,直接至邮局将询证函寄出;(4)客户丙公司的回函并非询证函原件,甲公司财务人员解释,在催收回函时,由于丙财务人员表示未收到询证函,因此将其留存的询证函复印件寄送给了丙公司,并要求丙公司财务人员将回函直接寄回ABC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认为该解释合理,无需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5)审计项目组收到一份银行询证函回函中标注“本行不保证回函的准确性,接收入不能依赖回函中的信息”。审计项目组致电该行,银行人员表示,这是标准条款,审计项目组据此认为回函可靠,并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了与银行的电话沟通内容;(6)甲公司管理层拒绝审计项目组向客户丁公司寄发询证函。

要求:

(1)针对事项(1)~(5)逐项指出注册会计师的处理是否恰当,如不恰当,简要说明理由。

(2)针对事项(6)指出审计项目组应采取的应对措施。

(1)事项(1)恰当。事项(2)不恰当。注册会计师应当针对11月30日至12月31日期间,实施进一步的实质性程序,或将实质性程序和控制测试结合使用,以将期中测试得出的结论合理延伸至期末。事项(3)不恰当。注册会计师应将询证函信封上的信息与被审计单位有关记录核对。事项(4)不恰当。注册会计师应当向丙公司再次寄发询证函,并要求其直接寄回ABC会计师事务所。事项(5)不恰当。该免责条款对回函的可靠性产生了影响,注册会计师需要执行额外的或替代审计程序。

(2)当被审计单位管理层要求对拟函证的某些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不实施函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该项要求是否合理,并获取审计证据予以支持。如果认为管理层的要求合理,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审计程序,以获取与这些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相关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如果认为管理层的要求不合理,且被其阻挠而无法实施函证,注册会计师应当视为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并考虑对审计报告可能产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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