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某市区的制药公司由外商持股75%且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该公司2013年主营业务收入5500万元
位于某市区的制药公司由外商持股75%且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公司2013年主营业务收入55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400万元,营业外收入300万元,主营业务成本2800万元,其他业务成本300万元,营业外支出210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420万元,管理费用550万元,销售费用900万元,财务费用180万元,投资收益120万元。当年发生的其中部分具体业务如下:(1)向境外股东企业支付全年技术咨询指导费120万元,境外股东企业常年派指导专家常年驻本公司并对其工作成果承担全部责任和风险,对其业绩进行考核评估。(2)实际发放职工工资1200万元(其中残疾人人员工资40万元)发生职工福利费支出180万元,拨缴工会经费25万元并取得专用收据,发生职工教育经费20万元,以前年度累计结转至本年度的职工教育经费未扣除额为5万元,另为投资者支付商业保险费10万元。(3)发生广告费支出800万元,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50万元,发生业务招待费支出60万元。(4)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项目的研发活动,对研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发生研发费用支出100万元,且未形成无形资产。(5)对外捐赠货币资金140万元(通过县级政府向贫困地区捐赠120万元,直接向某学校捐20万元)。(6)为治理污水排放,当年购污水处理设备并投入使用,设备购置价款为300万元(含增值税且已做进项税额抵扣),处理公共污水当年取得20万元,相应的成本费用支出为12万元。(7)撤回对某公司的股权投资取得100万元,其中含原投资成本60万元,相当于被投资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10万元。(其他相关资料:除非特别说明,各扣除项目均已取得有效凭证,相关优惠已办理相关手续,因境外股东企业在中国境内会计账簿不健全,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技术咨询指导劳务的利润率为20%且制定该制药公司为其税款扣缴义务人,购进的污水处理设备为《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所列设备)。
要求:
(1)分别计算在业务(1)中该制药公司应扣缴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金额。
(2)计算业务(2)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3)计算业务(3)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4)计算业务(4)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5)计算业务(5)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6)计算业务(6)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调整的应纳税额。
(7)计算业务(7)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8)计算该制药公司2013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
(1)因境外股东企业在中国境内会计账簿不健全,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技术咨询指导劳务的利润率20%且指定该制药公司为其税款扣缴义务人。制药公司应扣缴的企业所得税=120*20%*25%=6万元。制药公司应扣缴的增值税=120/(1+6%)*6%=6.79万元。制药公司应扣缴的城建税=6.79*7%=0.48万元。制药公司应扣缴的教育费附加=6.79*3%=0.20万元。制药公司应扣缴的地方教育费附加=6.79*2%=0.14万元。
(2)实际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可以在税前加计100%扣除,应纳税所得额调减40万元。职工福利费纳税调增=180-1200*14%=12万元。工会经费纳税调增=25-1200*2%=1万元。职工教育经费纳税调整:扣除限额=1200*2.5%=30万元;本年实际发生20万元,以前年度超支5万元允许本年扣除,纳税调减5万元。为投资者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允许税前扣除纳税调增10万元。合计纳税调减=-40+12+1-5+10=-22万元。
(3)广告费扣除限额=(5500+400)*30%=1770万元,实际发生800万元,没有超过限额,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纳税调增50万元。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5500+400)*5%=29.5万元,60*60%=36万元,纳税调增=60-29.5=30.5万元。合计纳税调增=50+30.5=80.5(万元)。
(4)研究开发费,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纳税调减=100*50%=50万元。
(5)直接向某学校的捐款不属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所以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利润总额=5500+400+300-2800-300-210-420-550-900-180+120=960万元。公益捐赠限额=910*12%=115.2万元公益捐赠支出纳税调增=120-115.2=4.8万元。合计纳税调增=4.8+20=24.8万元
(6)当年购污水处理设备并投入使用,准予按照设备投资额的10%抵扣应纳税额。应调减应纳税额=300/(1+17%)*10%=25.64(万元);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污水处理所得=20-12=8万元,纳税调减8万元。
(7)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盈余公积和累计未分配利润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这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是免税的。纳税调减10万元。
(8)2013年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960-22+80.5+24.8-8-10)*25%-300/1.17*10%=218.1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