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14年6月发生以下业务:(1)销售A产品 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价款16
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6月发生以下业务:(1)销售A产品,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价款160万元,因对方延迟付款另外收取了违约金16万元。(2)以商业折扣方式销售B产品,不含增值税销售原价为200万元,给予购买方折扣额20万元,将折扣额另行开具发票。(3)因质量问题,A产品发生退货30万元(不含增值税),但尚未收到应退还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将自产的C产品一批用于集体福利,该批产品同类不含税市场价为15万元。(5)当月购进生产用原材料100万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为17万元。(6)当月购进建筑材料20万元用于装修办公大楼,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为3.4万元。已知,甲企业购销产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本月取得的相关票据符合税法规定并在本月认证抵扣。甲企业财务人员在申报缴纳增值税时计算过程如下:当期销项税额=(160+200-20-30)*17%=52.7(万元);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17+3.4=20.4(万元);当期应纳增值税额=52.7-20.4=32.3(万元)。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分析指出甲企业财务人员申报缴纳增值税时存在哪些问题,并分别简要说明理由。(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1)因A产品购买方延迟付款收取的违约金16万元应当作为价外费用,价税分离后并入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2)另行开具发票的折扣额20万元不得冲减销售额。根据规定,发生商业折扣,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会计上如何处理,在征收增值税时,折扣额不得冲减销售额。
(3)A产品退货30万元不得扣减销项税额。根据规定,在未收到购买方退还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前,销售方不能以退货扣减当期销项税额。
(4)将自产的C产品用于集体福利应当视同销售处理。
(5)购进建筑材料用于装修办公大楼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根据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综上所述:
(1)甲企业当期销项税额=(160+16/1.17+200+15)*17%=66.07(万元);
(2)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17(万元);
(3)当期应纳增值税额=66.07-17=49.0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