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一中外合资日化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主要业务为生产化妆品 已过减免税优惠期。2012年有关生
某市一中外合资日化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业务为生产化妆品,已过减免税优惠期。2012年有关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外购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价款2400万元,增值税额408万元,发票已通过认证。
(2)批发销售自产成套化妆品25万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销售收入6000万元(不含税)。
(3)接受捐赠收入20万元。
(4)产品销售成本为2000万元,销售费用820万元,财务费用270万元,管理费用940万元。企业当年缴纳的消费税为1800万元。
(5)8月份因管理不善损失的外购原材料30万元(不含增值税),10月份取得保险公司赔款5万元。相关增值税已经抵扣。
(6)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1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假设不用考虑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要求:
(1)计算该企业2012年应缴纳的增值税;
(2)计算该外商投资企业2012年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总额;
(3)计算该外商投资企业2012年企业所得税的扣除项目合计;
(4)计算该外商投资企业2012年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5)计算该外商投资企业2012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1)2012年应缴纳的增值税:①销项税额=6000*17%=1020(万元)②进项税额=408-30*17%(管理不善的损失不得抵扣进项税额)=402.9(万元)③应缴纳增值税额=1020-402.9=617.1(万元)(2)该外商投资企业2012年企业所得税的计税收入:6000(销售收入)+20(接受捐赠收入)=6020(万元)(3)该外商投资企业2012年企业所得税的扣除项目合计:2000(产品销售成本)+820(销售费用)+270(财务费用)+940(管理费用)+1800(消费税)+(30+30*17%-5)(净损失)=5860.1(万元)【提示】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是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4)该外商投资企业2012年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6020-5860.1=159.9(万元)(5)该外商投资企业2012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159.9*25%=39.9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