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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 刘某 郑某设立甲普通合伙企业(下称甲企业) 后赵某因个人原因对张某负债100万元 且其自有资


赵某、刘某、郑某设立甲普通合伙企业(下称甲企业),后赵某因个人原因对张某负债100万元,且其自有资产不足以清偿,张某欠甲企业50万元。下列关于张某对赵某债权实施方式的表述中,不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张某可请求将赵某从甲企业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

B.张某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赵某在甲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C.张某可以其对赵某的债权抵销其对甲企业的债务

D.张某不可代位行使赵某在甲企业中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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