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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2015年1月 李某设立了甲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甲公司”) 注册资本为550万元。2016年4


2015年1月,李某设立了甲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甲公司”),注册资本为550万元。2016年4月1日,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50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1年。陈某在借款合同中以保证人身份签字。此外,甲公司以其5台机器设备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抵押。双方于2016年4月1日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中约定:如甲公司不偿还到期借款本息,这5台机器设备直接归乙银行所有。

2016年4月10日,甲公司与不知情的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将其中一台机器设备以100万元的市场价格出售给丙公司。丙公司依约于签订合同的当日向甲公司支付了全部价款,并拟于2016年4月20 日提货。2016年4月16日,甲公司又将该机器设备以100万元的市场价格卖给了不知情的丁公司。丁公司依约于签订合I司的当日提走了该机器没备,并拟于2016年4月30日之前将货款支付给甲公司。2016年4月20日,丙公司依约前来提货时,发现机器设备已被丁公司捉走,遂以自己是机器设备的所有权人为由要求丁公司返还,被丁公司拒绝。

2017年4月1日,借款期限届满,甲公司无力偿还到期借款本息。乙银行经调查发现,李某在缴纳出资后,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等方式抽逃了100万元出资。为实现其债权,乙银行以甲公司、李某、陈某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取得甲公司5台机器设备的所有权;要求李某在抽逃的100万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向乙银行承担清偿责任;要求陈某承担保证责任。

在庭审中,甲公司抗辩称:抵押合同中约定了“如甲公司不偿还到期借款本息,这5台机器设备直接归乙银行所有”,该条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抵押合同全部无效。

陈某抗辩称:(1)自己未与乙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2)因自己只是工薪阶层,不具有代偿能力,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3)即使自己承担保证责任,乙银行也应当先实现抵押权。

李某抗辩称:借款合同的债务人是甲公司,自己无需向乙银行承担借款清偿责任。

经查,甲公司、陈某与乙银行之间未对实现担保权的先后顺序作出特别约定。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主张抵押合同全部无效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陈某的抗辩(1)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陈某的抗辩(2)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陈某的抗辩(3)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5)李某的抗辩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6)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买卖机器没备的合同是否有效?丙公司是否取得了该机器设备的所有权?并分别说明理由。

(7)丁公司是否取得了该机器设备的所有权?并说明理由。

(8)乙银行能否对丁公司手中的机器没备行使抵押权?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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