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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1日 甲公司向银行贷款100万元 乙公司为甲公司的银行债务提供保证 保证方式为连带责


2018年1月1日,甲公司向银行贷款100万元,乙公司为甲公司的银行债务提供保证,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2019年1月1日,贷款期限届满,甲企业不能清偿到期的债务。2019年2月1日,银行要求保证人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乙公司于2019年2月10日按照合同约定清偿了债务。根据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保证人向债务人追偿的诉讼时效开始时间为( )。A.2019年1月1日B.2019年2月1日C.2019年2月10日D.2019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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