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5日 甲公司因未能偿还对乙公司的到期债务 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对甲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
2018年5月5日,甲公司因未能偿还对乙公司的到期债务,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对甲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甲公司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提出异议:第一,乙公司对甲公司之债由丙公司提供连带保证,而丙公司完全有能力代为清偿该笔债务;第二,虽然甲公司暂时不能偿还所欠乙公司债务,但是甲公司资产总额超过负债总额,并不构成资不抵债。经审查相关证据,人民法院发现:甲公司虽然账面资产总额超过负债总额,但其流动资金不足,实物资产大多不能立即变现,无法立即清偿到期债务。据此,人民法院于5月16日裁定受理乙公司的破产申请,同时指定了丁会计师事务所为管理人。丁会计师事务所为履行管理人职责通过聘用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人员的所需报酬,列作破产费用支出。经审查该破产案件中,存在下述情况:
(1)2017年6月1日,甲公司向A银行贷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为9个月。同日,双方签订了机器设备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2018年3月2日,甲公司向A银行清偿了贷款本息共计110万元。已知:甲公司抵押设备市值为200万元。
(2)2015年5月1日,甲公司将其拥有的一商务中心底商出租给戊公司,租期5年。2018年5月31日,管理人在未经承租入戊公司同意的情况下解除了该租赁合同。(3)2018年3月10日,甲公司长期欠缴电费,被供电局催收,要求甲公司在一周之内补缴拖欠电费100万元,否则将对其停止供电,甲公司追于无奈于2018年3月15日向供电局补缴电费100万元。2018年5月31日,管理人向人民法院主张撤销甲公司向供电局补缴电费行为。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就破产申请提出的异议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丁会计师事务所聘用其他社会中介机构的报酬的处理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3)管理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向A银行设定的抵押担保是否符合规定?管理人能否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对A银行的个别清偿?并分别说明理由。
(4)管理人是否有权解除该租赁合同?并说明理由。
(5)管理人请求撤销甲公司向供电局补缴电费行为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