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5日 因A公司未能偿还对B公司的到期债务 B公司向A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对A公司进
2018年5月5日,因A公司未能偿还对B公司的到期债务,B公司向A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对A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A公司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于5月9日提出异议,认为本公司未达破产界限,理由是:第一,B公司对A公司之债权由C公司提供连带保证,而C公司完全有能力代为清偿该笔债务;第二,尽管A公司暂时不能清偿所欠B公司债务,但其资产总额超过负债总额,不构成资不抵债。经审查相关证据,人民法院发现:虽然A公司的账面资产总额超过负债总额,但其流动资金不足,实物资产大多不能立即变现,无法立即清偿到期债务。据此,人民法院于5月16日裁定受理B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了管理人。在该破产案件中,有以下情况:(1)2018年4月14日,人民法院受理了D公司诉A公司股东甲的债务纠纷案件。D公司主张,因甲未缴纳出资,故应就A公司所欠D公司债务承担出资不实责任。该案尚未审结。同时,D公司拟在自己所在地法院就与A公司的另一合同纠纷案提起诉讼。(2)A公司于2017年6月8日向E公司借款100万元.2018年5月1日.E公司得知A公司将被申请破产,与A公司汀立购货合同,从A公司运走价值100万元的产品,未支付货款。E公司向管理人主张将该两笔债权债务抵销。在人民法院对本案件作出破产宣告前,当地社会保险机构以债权人名义提出对A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析回答下列问题。(I)A公司以C公司为其债务提供了连带保证且有能力代为清偿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的异议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2)人民法院以A公司现金不足、实物资产大多不能立即变现清偿债务为由,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是否符合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3)对于D公司诉A公司股东甲的债务纠纷案,在程序上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4)对于D公司拟在自己所在地法院就与A公司的另一合同纠纷案提起诉讼在程序上应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5)管理人是否应当允许E公司主张将两笔债权债务相抵销的请求?并说明理由。(6)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是否有权提出重整申请?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