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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都经贸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自2009年至 2013年5月 在无真实货物生产 销售的情况下 采取


鸿都经贸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自2009年至 2013年5月,在无真实货物生产、销售的情况下,采取虚构生产过程、虚拟货物交易等方式, 共向青岛、芜湖、兰州等地的20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357份,金额2.52亿元,税额 2756万元。税务机关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

根据法律规定,本案中被告人鸿都公司所享有的诉讼权利有()。

A.自行辩护权 B.沉默权

C.提出上诉权 D.最后陈述权

E.抗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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