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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 董某和妻子罗某向田某购得房屋一栋 (位于东铭县夏垫镇东门云港巷23号)。2008年 7


1995年,董某和妻子罗某向田某购得房屋一栋 (位于东铭县夏垫镇东门云港巷23号)。2008年 7月,董某和罗某决定将所购砖木结构的平房进 行改建,由董某的侄子董某某前往办理有关手 续。董某某未经董某同意,于2008年7月27日 向东铭县国土资源局递交了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 申请表,申请将董某房屋所占的位于东铭县夏垫 镇东门云港巷23号的75m2 土地转让到自己名 下。东铭县国土资源局在申请表中盖章签署同 意,并于2008年8月20日向董某某颁发了 [2008]东铭土字第031号《建设用地批准书》, 载明用地单位董某某,建设性质改建,批准用地 面积75m2,有效期自2008年8月起至2009年8 月止。2011年1月3日董某才发现该份建设用 地批准书,认为东铭县国土资源局的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于2011年2月10日诉至 法院。

若法院查明,坐落于东铭县夏垫镇东门云港巷23号75m2 土地的权利人为董某,董某某在办理 该宗土地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时并未得到董某的同 意,而是私下办理的。被告东铭县国土资源局在 办理[2008]东铭土字第031号《建设用地批准 书》时,未尽应有的审查义务,在该宗土地权利 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董某某作为该宗土地的 建设使用权利人,并为其颁发了 [2008]东铭土 字第031号《建设用地批准书》。根据《行政诉 讼法》的规定,法院应()。

A.以东铭县国土资源局违反法定程序为由,作 出撤销该行政许可决定的判决

B.撤销该行政许可决定,并且责令东铭县国土 资源局重新作出行政许可

C.以作出行政行为的主要证据不足为由,判决 撤销该行政许可决定的判决

D.以东铭县国土资源局滥用职权为由,判决撤 销该行政许可决定的判决

E.作出确认该行政许可决定违法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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