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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自2008年1月至2010年6月 李某 柴某某在共同负责经营上海某有限公司期间 采用账外经营不入账


自2008年1月至2010年6月,李某、柴某某在共同负责经营上海某有限公司期间,采用账外经营不入账、隐匿销售收入的手法,隐匿销售收入人民币310余万元,逃避缴纳税款共计人民币157173.29元,占应纳税额的90%以上。后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并处以相应的罚款。上海某有限公司仍拒不缴纳,李某、柴某某逃匿。税务机关依法将该案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在接到移送后,依法立案。

2011年10月14日、15日,李某、柴某某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后犯罪嫌疑人柴某某委托家人自愿帮助被告单位上海某有限公司补缴了税款和滞纳金,并且缴纳了相关罚款。

根据《刑法》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因为已经补缴了税款和滞纳金,并且支付了罚款,所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B、上海某公司和李某、柴某某构成共同犯罪

C、偷逃税款5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构成犯罪

D、对上海某公司应当依法处以罚金

E、李某和柴某某不是纳税人义务人或扣缴义务人,不应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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