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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8年1月至2010年6月 李某 柴某某在共同负责经营上海某有限公司期间 采用账外经营不入账


自2008年1月至2010年6月,李某、柴某某在共同负责经营上海某有限公司期间,采用账外经营不入账、隐匿销售收入的手法,隐匿销售收入人民币310余万元,逃避缴纳税款共计人民币157173.29元,占应纳税额的90%以上。后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并处以相应的罚款。上海某有限公司仍拒不缴纳,李某、柴某某逃匿。税务机关依法将该案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在接到移送后,依法立案。

2011年10月14日、15日,李某、柴某某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后犯罪嫌疑人柴某某委托家人自愿帮助被告单位上海某有限公司补缴了税款和滞纳金,并且缴纳了相关罚款。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时,宣读了因病不能出庭作证的乙的证言笔录。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该证言笔录,审判人员应当听取( )的意见。

A、公诉人

B、辩护人

C、侦查人员

D、被告人

E、其他出庭作证的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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