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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城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内资企业 公司于2011年1月—2014年2月开发“东丽家园”住宅项目 发生相


府城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内资企业,公司于2011年1月—2014年2月开发“东丽家园”住宅项目,发生相关业务如下:

(1) 2011年1月通过竞拍获得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记载总价款17000万元,并规定2011年3月1日动工开发。由于公司资金短缺,于2012年5月才开始动工。因超过期限1年未进行开发建设,被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征收土地受让总价款20%的土地闲置费。

(2) 支付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和间接开发费用合计2450万元。

(3) 2013年3月该项目竣工验收,应支付建筑企业工程总价款3150万元,根据合同约定当期实际支付价款为总价的95%,剩余5%作为质量保证金留存两年,建筑企业按照工程总价款开具了发票。

(4) 发生销售费用、管理费用1200万元,向商业银行借款的利息支出600万元,其中含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和罚息150万元,已取得相关凭证。

(5) 2013年4月开始销售,可售总面积为45000m2,截止2013年8月底销售面积为 4050Om2,取得收入40500万元;尚余4500m2房屋未销售。

(6) 2013年9月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就“东丽家园”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公司以该项目尚未销售完毕为由对此提出异议。

(7) 2014年2月底,公司将剩余4500m2房屋打包销售,收取价款4320万元。(其他相关资料:①当地适用的契税税率为5%;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③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④其他开发费用扣除比例为5%)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序号回答下列问题,如有计算,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不考虑印花税的影响)。

(1) 简要说明主管税务机关于2013年9月要求府城房地产开发公司对该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理由。

(2) 在计算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时,对缴纳的土地闲置费是否可以扣除?

(3) 计算2013年9月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扣除的土地成本金额。

(4) 计算2013年9月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扣除的开发成本金额。

(5) 在计算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时,对公司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6) 计算2013年9月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扣除的开发费用。

(7) 计算2013年9月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扣除的营业税金及附加。

(8) 计算2013年9月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的增值额。

(9) 计算2013年9月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10) 计算2014年2月公司打包销售的4500m2房屋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

(11) 计算2014年2月公司打包销售的4500m2房屋的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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