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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 王某 刘某 孔某 孟某5人共同投资成立某合伙企业 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字号为封江


李某、王某、刘某、孔某、孟某5人共同投资成立某合伙企业,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字号为封江县维达食品普通合伙企业。刘某是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经营期间,主管税务机关查明该厂存在偷税行为,决定处以所偷税款一倍的罚款。该厂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罚款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诉讼代表人应()。

A.由李某、王某、刘某、孔某、孟某共同推选产生

B.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在李某、王某、刘某、孔某、孟某中指定

C.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人即刘某担任

D.由刘某担任的前提是起诉时须经李某、王某、孔某、孟某共同书面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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