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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鑫商业公司(以下简称明鑫公司)与中泓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中泓公司)作为发起人设立远洋股份有限公司(


明鑫商业公司(以下简称明鑫公司)与中泓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中泓公司)作为发起人设立远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洋公司)。创立大会结束后,公司办理了设立登记。赵某任公司的董事长,薛某任公司的副董事长。2013年3月,为了经营发展的需要,公司准备与力正公司合并,成立一家新的公司。就合并的相关问题,公司召开了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由董事长赵某召集。赵某于2013年3月10日电话通知各股东于3月20日到公司参加会议。股东大会作出同意公司合并的决定,只有股东宋某表示不同意合并,要求公司回购其股份。股东大会经过决议,同意由公司收购宋某的股份。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是()情形除外。

A.减少注册资本

B.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C.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D.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E.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权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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