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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10日 A县税务局制作对甲公司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和处以少缴纳税款1倍的


2018年4月10日,A县税务局制作对甲公司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和处以少缴纳税款1倍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由上述文书于4月13日送达甲公司并由甲公司签收,甲公司对A县税务局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有异议,拟提起税务行政复议,请逐一回答如下问题:(1)拟提供纳税担保后对应补缴的税款和滞纳金提请复议,纳税担保人资格应由谁确认?提请复议的60天时限应从哪一天开始计算?(2)对于处罚决定提请复议是否需要提供纳税担保?可否不经过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3)如果复议申请被税务机关受理,复议机关应在多少日作出复议决定?什么情况下可以延期?最长可以延期多少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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