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某工程机械厂(甲方)扩建一动力车间 工作项目共有A B C D E F G H等8项内容。通过
背景
某工程机械厂(甲方)扩建一动力车间,工作项目共有A、B、C、D、E、F、G、H等8项内容。通过招标,最终确定由某安装公司(乙方)中标,承建动力车间的改造。双方按规定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为8月16日。工程开工后发生了如下几项事件。事件一:因原有设备搬迁拖延,甲方于8月17日才提供全部场地,影响了A.B两项目的正常工作时间,使该两项工作开工时间延误了2d,并使这两项工作分别窝工6、8个工日,C项目未受到影响。事件二:乙方与租赁商原约定D项目使用的某种机械于8月27日进场,但因运输问题推迟到8月29日才进场,造成D项目实际工作时间增加ld,多用人工7个工日。事件三:在E项目施工时,因设计变更,造成施工时间增加2d,多用人工14个工日,其他费用增加1.5万元。事件四:在F项目施工时,因甲供材料出现质量缺陷,乙方施工增加用工6个工日,其他费用1000元,并影响H工序作业时间延长1d,窝工24个工日。上述事件中,A、D、H三项工作均为关键工作,无机动时间,其余工作有足够的机动时间。
问题:
1.乙方能否就上述每项事件向甲方提出工期补偿和费用补偿要求?试简述其理由。
2.若工程所在地人工费标准为60元/工日,应由甲方给予补偿的窝工人工费标准为36元/工日,施工管理费、利润等均不予补偿。则在该工程中,乙方可得到的合理的经济补偿有哪几项?经济补偿额是多少?
1.事件一:因为施工场地提供的时间延长属于甲方应承担的责任,且A位于关键线路上,所以对于A工作可以提出工期补偿和费用补偿要求;工作B位于非关键线路上,且未超过其总时差,故不可以向甲方提出工期赔偿,但可以提出费用补偿;工作C未受影响,所以不必提出工期和费用的赔偿要求。事件二:乙方不能提出补偿要求,因为租赁设备晚进场属于乙方应承担的风险。事件三:由于设计变更造成的影响是属于甲方责任,所以乙方可以向甲方提出工期和费用补偿要求,但是由于E工作所耽误的时间未超过其总时差,不对总工期造成影响,所以即使提出工期补偿要求,甲方也应不予补偿。事件四:由于甲方供应材料质量问题造成返工事件应当索赔,并且H工作处在关键线路上,故应给予工期补偿和费用补偿,F项目的费用增加甲方应予补偿。
2.在本工程中,乙方应得到的合理的经济补偿有:(1)由于事件一引起的经济补偿费用:(6+8)*36=504(元)。(2)由于事件三引起的经济补偿费用:14*60+15000-15840(元)。(3)由于事件四引起的经济补偿费用:60*6+1000+36*24=2224(元)。乙方可得到合理的经济补偿费用为:504+15840+2224=1856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