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产品各零部件功能重要程度采用0-4评分法评分的结果见下表:
在不修正各功能累计得分的前提下,零部件Ⅳ和V的功能重要性系数分别为( )。
A.0.15和0.20
B.0.20和0.15
C.0.23和0.20
D.0.28和0.23
某产品各个零部件功能重要程度采用0~4评分法的结果见下表。在不修正各功能累计得分的前提下 零部件I
某产品各零部件功能重要程度采用0—4评分法评分的结果见下表:在不修正各功能累计得分的前提下 零部件
某产品各个零部件功能重要程度采用0—4评分法的结果如下表。
某产品各个零部件功能重要程度采用0-4评分法的结果如下表:
某产品各个零部件功能重要程度采用0-4法评分的结果如表4-24所示。在不调整各功能累计得分的前提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