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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和张某因合伙经营一家饭店发生争议 刘某遂向县人民法院起诉 要求解除合伙合同。县人民


刘某和张某因合伙经营一家饭店发生争议,刘某遂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伙合同。县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张某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被告的上诉,指定本院审判员沈某处理此案。沈某经过调查审理,判决维持原判。

问: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的处理在程序上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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