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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乙股份有限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税率为17%(不考虑其他税费)。2004年3月31


甲、乙股份有限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不考虑其他税费)。2004年3月31日甲公司从乙公司购入一批商品,应支付价款5850000元(含增值税),甲公司当天开出6个月商业承兑汇票,票面年利率4%,票据到期后不再计息,甲公司于2005年4月1日与乙公司达成协议,以其生产的10辆小轿车抵偿债务;小轿车的公允价值合计为6500000元(不含增值税),销售成本合计为3500000元。乙公司于2004年为该项债权计提了10%的坏账准备。乙公司收到小轿车后,作存货管理,且2005年度全部未对外销售。上述业务使甲公司增加资本公积和乙公司增加存货的金额分别为()元。

A.1362000元,4265300

B.1447000元,1129700

C.1362000元,6500000

D.1273600元,35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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