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备公务用枪,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是公务用枪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A、办公室主任
B、法警队队长
C、法警队政委
D、院长
非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也可以配备公务用枪。 ()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依法履行职责时,应当配备公务用枪。
基层人民法院配备公务用枪 经中级人民法院审核后 报送高级人民法院()审核。
基层人民法院配备公务用枪 需向()备案。
配备公务用枪时 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给公务用枪持枪证件。()
基层人民法院配备公务用枪 经本院()批准后报送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和行政装备部门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