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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报道:昆明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某将昆明电信公司告上法院 认为电信服务的一项基本功能——来电


新华社报道:昆明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某将昆明电信公司告上法院,认为电信服务的一项基本功能——来电显示侵犯了他的隐私权,要求判定被告负有侵权责任,自己享有电话号码使用权和支配权,电信公司未经同意不能将电话号码显示给他人。稿件发出后,引起全国众多媒体关注并引发了广泛讨论。受理此案的昆明市盘龙区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告享有该号码的使用权、支配权;根据《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第三人披露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其中,个人信息即包括联系方式。因此,王某对该电话号码享有隐私权。但法庭认为,我国法律界一般将隐私权归属名誉权,并对侵害名誉权有明确规定,即必须有一定的方式、必须造成一定影响才构成侵权。本案中,原告始终无法提供“来电显示侵权”后果的具体证据;同时,“来电显示”是为了更好地实现沟通,符合公共利益需求,对社会发展具有明显的进步意义,按照公共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原则,原告王某状告电信公司侵权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请谈谈你的看法。

要求:

(1)运用掌握的法学知识阐释你的观点和理由;

(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准确;

(3)字数不少于500字。

请帮忙给出正确答案和分析,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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