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
A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B : 名誉权、荣誉权。
C : 姓名权、肖像权。
D : 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