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A、导致事故后果扩大
B、增加死亡一人以上
C、增加重伤三人以上
D、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